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務費,稅收政策是怎樣的?
一)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附件1)第一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另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是指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因此,只要境外非居民企業在向境內提供服務時,銷售方或購買方有一方在境內,那么該服務就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此外,附件1在第二十條對于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境外非居民企業應稅行為應扣繳稅款計算公式做了規定,具體為: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在這里我們特別提醒的是,該公式中明確表述為"稅率",即無論非居民企業以及境內購買方是否為一般納稅人,境內企業均需按照適用稅率而不能是征收率來扣繳非居民企業增值稅.
二)城建、教育及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三條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五條規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但該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
此外,《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二條規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綜上,境內企業對外支付境外非居民企業服務費用扣繳稅款時,無需扣繳城建教育及附加.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層面,境外非居民企業在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時,首先要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相關規定判定其是否屬于征稅所得.其次要根據境外非居民企業締約國一方與我國締結的相關協定,判定其在中國境內是否構成常設機構,能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未構成常設機構則往往可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不征稅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需視各稅收協定而定);如構成常設機構則需按照協定及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9 號文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實務中具體扣繳稅款時,考慮到非居民企業因難以查賬等原因不能準確據實計算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通常會根據國稅發〔2010〕19號文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收到境外服務費怎么繳納增值稅?
收到境外服務費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第六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務費,稅收政策是怎樣的?對于這個問題,小編從增值稅、附加稅及企業所得稅,三個方面對其詳細政策進行了整理分享,希望本文的整理可以幫助大家了解掌握本題,感謝大家的閱讀,我們下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