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您好,這些費用是不能扣除的
2020年4月稅務機關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的資料如下(1)2018年6月以10000萬元購得一宗土地使用權,并繳納契(2)自2018年7月起,對受讓土地進行項目開發,發生開發成本管理費用 400 萬元, 銷售費用 600 萬元,銀行貸款憑證顯示利息支出900萬元,允許扣除的有關稅金及附加450萬元。(3)2020年3月該項臺實現全部銷售共計取得不含稅收入AC其他相關資料:當地適用的契稅稅率為 5% 不考慮土地價款銷售額的因素;該項目未預繳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稅率表求,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 (1)計算取得土地使用權時需要繳納的契稅(3分)(2)計算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土地使用權金額(3分) (3)計算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3分) (4)計算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4分) (5)計算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的增值率(3分)(6)計算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4分)
請問老師,房地產開發中的售樓部和樣板間是否可以計入開發間接費用,在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候進行成本扣除呢
1.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其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普通住房出售,2020年發生相關業務如下:(1)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5000萬元,繳納登記、過戶手續費及相關稅費160萬元;(2)住房開發成本6000萬元;(3)住房開發利息500萬元,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4)住房竣工驗收通過,經銷售取得收入28000萬元;(5)銷售住房繳納的增值稅和附加稅560萬元。(其他資料:甲公司所在的省規定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高限計算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根據上述材料請回答下列問題:(1)計算該公司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計算應扣除的開發費用扣除額?(3)計算應扣除加計扣除額?(4)計算應扣除的費用總額?(5)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寫出計算公式和計算結果)?
老師 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土增清算表有一行是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這一項是不是就包括銷售管理費用?然后銷售管理費用實際發生的不管多少,都按照這個規定比例扣除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一座住宅出售,取得銷售收入 4000 萬; 開發過程中支付地價款 400 萬,契稅 20 萬元,開發成本 800 萬, 利息費用沒有進行分攤因而無法計算,開發費用扣除率為 10%,請 回答: (1)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的可扣除項目金額各是多少 (2)計算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合計是多少 (3)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的增值額及增值率各是多少 (4)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申報個稅的時候專項扣除要怎么操作,然后需要注意哪些?
你好,我們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現在有些付給國外司機的運費?這個我要以什么形式入賬。
老師,25年1月份支付公司25年1--12月份,場地租賃費14萬 借:長期待攤 14萬 貸:銀行存款14萬 借:管理費用-場地租賃費1.1666 貸:長期待攤:1.1666 這樣對不對?
你好,老師,我公司收到稅務局電話,是說做納稅評估,也不是專管員,說要看一下賬,我們問了他們也沒說要準備啥,就說到時候他們要什么我們在提供就行。像這種情況我們還是第一次遇到,一般稅務局會看什么,我們需要準備什么。我們是一家銷售商品的公司。
老師,對方幫我公司做勞務含貨款,支付的草坪款,銀行存款支付了10萬,但是沒有開發票給我,我要怎么做分錄?
固定資產為0,車輛加油費可以計入交通費嗎
老師,收到法人轉進來的投資款,除了做這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還需要做其他分錄嗎?比如印花稅怎么體現呢?
老師,24年收到發票未支付,25年才支付 支付后,裝訂憑證,是否要在支付憑證后面,再附一次24年收到的發票?
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公司接了一個包工包料的活,能干嗎,合規嗎?
增值稅計算方法怎么看是屬于簡易計稅方法?
為什么呢?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售樓部人員的工資不是銷售費用嗎?
(一)對于新建房地產轉讓,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 ?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2.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 6 項,即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費用--期間費用,即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開發費用不按實 際發生的費用扣除,而是按標準進行扣除,關鍵取決于財務費用中的利息處理: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 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關于利息的其他規定】 1.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即: 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2.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上述 1、2 項所述兩種辦法. 3.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扣除項目。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 20%的扣除:
你看下第三項叫開發費用,名義是說銷售費用管理費用,但是并不是以他們為依據。
一、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不對吧 這里政策是對財務費用扣除的一個規定啊 并沒有否定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啊
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為了便于計算操作,《細則》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你確定你理解對了嗎?
對于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這種期間費用,是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進行扣除的,但是并不是據實扣除,而是計算扣除。 因為,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但是,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這三項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按成本核算對象進行分攤。故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不按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扣除,而按《實施細則》的標準進行扣除。 但單獨扣除的利息必須能夠按房地產項目分攤且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否則不可以單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