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可以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的
根據財稅〔2018〕54號文件《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是對的嗎
根據財稅〔2018〕54號文件《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是對的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稅務總局于2021年3月15日下發《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是不是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可以延到2023年了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個政策到期了,也還可以一次性抵扣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個政策是否依然有效?
我們開的是紙質發票,但是我去看紅字發票的時候把紅字發票開成了電子的,這個怎么辦有影響嗎
二月份收到光伏電費,但是一直沒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第一季度已經報完稅了,這種情況怎么辦
老師,17-23年期間老板跟其他公司要了幾輛旅游車轉到公司名下(車輛行駛證上是公司名字)。但是這些年車子都是老板自己在用,要車的錢也沒有從公司轉出,都是老板自己跟對方私下交易的。2025年開始老板才開始把這這車用在公司做包車用。想問問,這些車子算公司的固定資產嗎?今年開始這些車子的收入算公司的業務收入嗎?
請問充電器,電腦內存卡這些進項票可以抵扣銷項稅嗎,公司是銷售化妝品的
匯算清繳需要交費,如何交費?
你好老師,內賬給合伙人分錢怎么做賬,不涉及稅
這個政策是什么意思,什么樣的適合。我應該選擇退稅嗎?我們是勞務派遣公司,我剛接手,所以不知道什么意思,兩個政策可以給解讀一下嗎
老師生產制造企業成本核算,您簡單說下唄,我之前一直是商貿行業想轉崗制造行業但沒經驗,還有就是制造行業申報與商貿行業申報有區別嗎?
杭州公司,申報個稅的時候,1月份將職工A設置為累計減除費用6萬,并且1-5月工資滿6萬,現在6月需要操作職工A離職,那對于他的工資個稅,還是可以累計減除6萬嗎?還是會怎么樣的?
老師,同行借我們的耗材,我們成本價出的,這個該怎么記賬呢
買的電腦 車輛呢
這個也是可以的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