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的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確定,主要是在自產自用、委托加工等生產經營方式中,以及在進口和核定計稅價格等環節中體現,不同的方式和環節,計稅價格的計算方法也不同.
采用自產自用的方式,《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例】某酒廠將自產的2噸白酒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沒有同類白酒銷售價格,成本為10萬元.則計稅價格=(10+10×10%+2×0.2×0.5)÷(1-20%)=14(萬元),應納消費稅=14×20%+2×0.2×0.5=3(萬元).
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其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70%范圍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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