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通常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具體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方面 判斷是否屬于應稅范圍 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銷售的服務,如果完全在境外發生,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但在本題中,境外服務商雖然在境外進行設備檢驗服務,但其服務的最終受益方是境內企業,且該服務與境內企業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因此不能認定為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 代扣代繳義務 如果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那么境內購買方(即你公司)在接受服務時,有代扣代繳增值稅的義務。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判斷是否構成應納稅所得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包括提供勞務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服務商為你公司提供設備檢驗服務取得的收入,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代扣代繳義務 如果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那么你公司作為支付方,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老師好,我公司是做第三方監理的,我們有個國外客戶在國內投資了一個項目,他在國外采購的設備請我們做監理,我們找當地的第三方服務商代做了這個服務并且支付服務費給代理公司,那我們需要幫代理公司代扣代繳所得稅和增值稅嗎,服務商在國外,服務地點也在國外
老師好,我公司是做第三方監理的,我們有個國外客戶在國內投資了一個項目,他在國外采購的設備請我們做監理,我們找當地的第三方服務商代做了這個服務并且支付服務費給代理公司,那我們需要幫代理公司代扣代繳所得稅和增值稅嗎,服務商在國外,服務地點也在國外
老師好,我公司找境外公司推廣業務,支付給他們的錢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服務費每月支付固定金額,另一部分是幫我們成交了客戶以后按照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他,他的營銷服務都在境外,這樣我們需要幫他代扣代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嗎,請勿重復接單
老師好,我公司是境內做設備監理的,承接的境外客戶,考慮成本因素,我們委托境外服務商幫我們做這個業務,這種我們需要幫境外服務商代扣代繳所得稅和增值稅嗎
老師好,我公司是境內做設備監理的,承接的境外客戶,考慮成本因素,我們委托境外服務商幫我們做這個業務,這種我們需要幫境外服務商代扣代繳所得稅和增值稅嗎
申報個稅的時候專項扣除要怎么操作,然后需要注意哪些?
你好,我們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現在有些付給國外司機的運費?這個我要以什么形式入賬。
老師,25年1月份支付公司25年1--12月份,場地租賃費14萬 借:長期待攤 14萬 貸:銀行存款14萬 借:管理費用-場地租賃費1.1666 貸:長期待攤:1.1666 這樣對不對?
你好,老師,我公司收到稅務局電話,是說做納稅評估,也不是專管員,說要看一下賬,我們問了他們也沒說要準備啥,就說到時候他們要什么我們在提供就行。像這種情況我們還是第一次遇到,一般稅務局會看什么,我們需要準備什么。我們是一家銷售商品的公司。
老師,對方幫我公司做勞務含貨款,支付的草坪款,銀行存款支付了10萬,但是沒有開發票給我,我要怎么做分錄?
固定資產為0,車輛加油費可以計入交通費嗎
老師,收到法人轉進來的投資款,除了做這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還需要做其他分錄嗎?比如印花稅怎么體現呢?
老師,24年收到發票未支付,25年才支付 支付后,裝訂憑證,是否要在支付憑證后面,再附一次24年收到的發票?
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公司接了一個包工包料的活,能干嗎,合規嗎?
增值稅計算方法怎么看是屬于簡易計稅方法?
那么2016年財稅36條和53條政策我應該怎么理解
境外單位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提供工程監理服務,為什么要代扣代繳?
同學你好 對于 2016 年財稅 36 號文和 53 號文的理解,要結合具體業務情況和稅收法規的整體體系來把握。36 號文主要規范了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政策,明確了應稅行為的范圍、納稅人、稅率等重要內容;53 號文可能涉及特定領域或特定情況下的稅收政策調整,需要根據具體條文進行分析。
我們就是做設備監理的,境外代理商也是做設備監理,不符合這個政策嗎
同學你好 對的 是這樣
53號公告針對的不就是工程監理嗎
根據相關稅收政策,境外單位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提供工程監理服務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號)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財稅〔2016〕36 號文附件 1 對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做出了規定,同時也明確了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情形。其中,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的,屬于在境內的納稅范圍,但文件第十三條規定了一些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情形,例如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判斷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的關鍵在于確定應稅行為是否 “在境內”。 在這個問題中,境外單位提供的工程監理服務,其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符合 53 號公告中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的規定,因此無需代扣代繳增值稅。 對于財稅〔2016〕36 條和 53 條政策的理解如下: 財稅〔2016〕36 號文: 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該辦法繳納增值稅。同時明確了一些具體的概念和規定,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稅范圍、稅率和征收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號: 是對營改增試點中有關征管問題的進一步明確。其中規定了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一些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例如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等。
不用長篇大論,就簡單回答,按照我題干表述的情況,到底需要不需要幫境外服務商代扣代繳增值稅和所得稅
境外單位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提供工程監理服務,一般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號,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結合財稅〔2016〕36 號文規定,這種情況無需代扣代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