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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甲公司由A. B、C、D三位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500萬元, A投資人銀行存款180萬元,在實收資本中份額為180萬元。B投資人以設備出資,評估價100萬元,增值稅13萬元,在實收資本中份額為110萬元,C投資人以專利權出資,評估價200萬元,增值稅12萬元,在實收資本中份額為210萬元。資產交接手續已完畢。 ( 2) 2019年甲公司取得產品銷售收入1000萬元,發生的銷售成本600萬元。 其他業務收入8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50萬元。取得投資收益30萬元(其中國債利息5萬元)。營業外收入10萬元。 本期發生的稅金及附加20萬元,銷售費用100萬元,管理費用9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10萬元)。財務費用50萬元。營業外支出20萬元(其中罰款支出10萬元)。 ( 3)假定甲公司增值稅一 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宣告分配現金股利100萬元。 余上述資料外,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 1 )做出甲公司收到出資人出資時會計處理。 ( 2 )做出將本期收入、費用結轉至“本年利潤”會計分錄。 (3)計算甲公司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并做出確認和結轉的會計分錄 (4)計算并編制甲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的會計分錄。 (5)編制甲公司向投資者宣告分配現金股利的會計分錄。 ( 6 )編制結轉利潤和利潤分配會計分錄。( 7 )計算年末未分配利潤。
甲公司2015年度的有關資料如下: 1.年初未分配利潤為100萬元,本年利潤總額為39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按稅法規定本年度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20元萬,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30萬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2.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3.提取任意盈余公積10萬元。 4.向投資者宣告分配現金股利40萬元。 5.擁有丙公司20%的股份,并對該公司有重大影響,因而對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2015年12月31日,丙公司凈損益之外的不屬于其他綜合收益的權益變動增加了100萬元。假定除此以外,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沒有變化,甲公司的持股比例沒有變化。丙公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一致,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1.計算甲公司本期所得稅費用,并編制相應的會計分錄。 2.編制甲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的會計分錄。 3.編制甲公司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的會計分錄。 4.編制甲公司向投資者宣告分配現金股利的會計分錄。 5.編制甲公司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不屬于其他綜合收益的權益變動,而增加的資本公積的會計分錄。 6.計算年末未分配利潤。 (除“所得稅費用”和“
甲、乙公司共同投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為800萬元,甲、乙持股比例分別為60%、40%。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2020年發生有關交易或事項如下: (1)1月3日,A公司收到丙公司作為資本投入的不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一臺,合同約定該機器設備的價值為2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2.5萬元。投資后,丙公司占A公司原注冊資本的25%。 (2)4月5日,因擴大經營規模需要,經批準,A公司按出資比例將資本公積500萬元、盈余公積300萬元轉增資本。 (3)2020年實現利潤總額為800萬元,全年生產車間實發工資60萬元,行政管理部門實發工資30萬元,銷售機構實發工資10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15萬元。A公司當年營業外支出中有1萬元為稅收滯納罰金,本年實現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假定A公司全年無其他納稅調整因
1、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該公司2x18年末部分資產和負債項目的情況如下: (1)2x18年4月1日,購入3年期國庫券,國庫券利息為50萬元,稅法規定,國庫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永久性差異) (2)2x18年,A公司內部研發無形資產費用化100萬,資本化金額為200萬元,但截至期末尚未形成無形資產,稅法規定,內部研發費用加計75%扣除。 (3)218年,A公司將其所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其公允價值120萬元計價,該批交易性證券的成本為122萬元。按照稅法規定,成本在持有期間保持不變。 (4)A公司編制的2x18年年末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應付款”項目金額為100萬元,該款項是A公司尚未繳納的滯納金。按照稅法規定,各項稅收的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5)A公司對一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期末公允價值上升20萬元,一年前購進成本為680萬元,假設稅法規定要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20年,且稅法不認可公允價值變動。(納稅調整考慮公允價值變動與折舊兩方面因素) (6)2x18年,A公司將其所持有的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以其公允價值150萬元計價,該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成本為13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成本在持有期間保持不變。 (7)假定A公司2x18年度實現會計利潤1800萬元,以前年度不存在未彌補的虧損:除上述事項外, A公司當年不存在其他與所得稅計算繳納相關的事項,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都為0。 <1>、請根據題中信息分析A公司1-6事項,是否構成暫時性差異?并請具體說明其屬于應納稅哲時性差異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2>、計算A公司2x18年所得稅費用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甲、乙公司共同投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為800萬元,甲、乙持股比例分別為60%、40%。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20年發生有關交易或事項如下:(1)1月3日,A公司收到丙公司作為資本投入的不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一臺,合同約定該機器設備的價值為2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2.5萬元。投資后,丙公司占A公司原注冊資本的25%。(2)4月5日,因擴大經營規模需要,經批準,A公司按出資比例將資本公積500萬元、盈余公積300萬元轉增資本。(3)2020年實現利潤總額為800萬元,全年生產車間實發工資60萬元,行政管理部門實發工資30萬元,銷售機構實發工資10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15萬元。A公司當年營業外支出中有1萬元為稅收滯納罰金,本年實現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假定A公司全年無其他納稅調整因素。(4)12月31日,根據股東大會批準的2020年利潤分配方案,A公司按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分配現金股利4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老師我想問一下小規模折舊表沒有數字還選嗎
老師,我們4月份公司的在建工程有兩個供電室就是變壓器完工通電了,就應該轉入固定資產了,但是對方發票還沒有開完,我是不是應該收到發票之后再轉入固定資產呀
老師這個入賬價值應該怎么算
汽車維修行業,開票把工時費和換的配件合并開票維修費,那么我結轉成本時,我的配件成本怎么來確認呢?自己都不知道換的是什么配件。
老師您好,公司一般納稅人,主營銷售免稅商品,25年5月1日開始放棄免稅政策開有稅率的發票,例如:2025年5月20日給顧客開票(業務是2025年5月之前的,延遲開票)還可以開免稅發票嗎?
一般納稅人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的費用少收入號,個稅高怎么籌劃個稅
公司想多走賬,流水增多方便之后的貸款,香從其他地方購進商品50萬,再以原價50萬賣出,這玩意合理嗎?可以去這樣做嗎,存在哪些風險
我們小規模納稅人公司和一個一般納稅人公司長期合作,2024年我公司支出給對方公司各種費用大概二十多萬三十萬,2025年1月簽合同包了對方公司一個100w項目并取得發票。支付的費用又是匯款時對方公司要求打到他們公司好多員工的個人賬戶,比如勞務費工資借款設備材料等轉出,因為單獨勞務費工資都幾萬的就沒申報個人所得稅系統,也不可能開到單獨的發票,因為實際為打給對方公司的,現在年度匯繳,我能不能用這張對方公司開來的100w發票作為支付給對方這些三十多萬支的憑證,并做為成本稅前抵扣。急,謝謝老師
老師,轉讓股權時,股東已實繳納的實收資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碼
老師,我在快賬上錄完憑證也結轉了,我要從哪里看自己有沒有錯誤
1.B1、B2、B3、B4 公司分別直接被A公司控股 50%、50%100%、100%,均符合間接抵免第一層公司的持股條件。C1 公司雖然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 B1 控股 30%,但僅受居民企業A 間接控股 15% (50%*30%),因此,屬于不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但如果協定的規定為 10%,則符合間接抵免條件 ); C2 公司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 B2 控股 50%,且被居民企業 A 間接控股達到 25% (50%*50%),因此,屬于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C3 公司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 B3 控股 50%,且被居民企業A間接控股達到 50% (100%*50%),因此,屬于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C4 公司情形與 C3 公司相同,屬于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雖然D公司被 C1 控股達到了 20%,但由于 C1 屬于不符合持股條件的公司,所以,C1 對 D公司的 20%持股也不得再計入 D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范圍,來源于 D公司 20%部分的所得的已納稅額不能進入居民企業A 的抵免范疇:D公司被 C2 控股達到 40%,但被 A 通過符合條件的 B2C2 間接持股僅 10%,未達到 20%,因此,還不能由此判定 D是否符合間接抵免條件: D公司被 C3 控股達到 25%,且由A 通過符合條件的 B3C3 間接控股達 12.5% (100%*50%*25%),加上A通過 B2、C2的間接控股 10%,間接控股總和達到 22.5%。因此,D公司符合間接抵免條件,其所納稅額中屬于向 C2 和 C3 公司分配的 65%股息所負擔的部分,可進入 A公司的間接抵免范疇D公司被 C4 控股15%,雖然 C4自身為符合持股條件的公司,但其對 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達 20%的持股條件。因此,該 C4 公司對D公司 15%的持股,不能計入居民企業A對D公司符合條件的間接持股總和之中:同時,D公司所納稅額中屬于向 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負擔的部分,也不能進入居民企業 A 的間接抵免范疇 居民企業 A 通過其它公司對 E的間接控制由于超過了三層(居民企業 A-B2(B3)-C2(C3)-D-E,E 公司處于向下四層),因此,E 公司不能納入 A 公司的間接抵免范疇;即使 D公司和 E公司在成國實行集團合并(匯總)納稅,D公司就 E公司所得所匯總繳納的稅額部分,也須在計算 A 公司間接負擔稅額時在 D公司合并 (匯總)稅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