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學。164號文件規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將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年度為自公歷1月1日~12月31日。
請問,個人行使股票期權時,什么時候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什么時候全額單獨試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請問單獨申報全年一次性獎金,那到時年度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并入全年綜合所得,按累計總額進行多退少補?
請問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3年匯算清繳時怎么計稅?是合并入綜合所得還是單獨計稅?
老師打擾了,我想問您一道題,就是這道案例再計算特權使用費時為什么不用收入x(1—20%)x20%計算,而且為什么他結合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算的時候不減去速算扣除數""
老師公司授予員工股票期權 ,行權時是按照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為什么在計算境內外綜合所得時沒有加這筆收入
我想問一下,酒店給我開出的普票我沒報銷,公司會查到這個個報銷嗎?這只有開出方和我知道這個事
生產型加工企業,如果當初沒有搞清楚狀況人工不容易分清楚,就用的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沒有用生產成本和庫存商品科目,必須改賬嗎?
房屋租賃行業,客戶轉租金到公戶,再從公戶轉到老板私戶應該怎么備注
月工資3萬,如何根據稅收政策,合理避稅
可以做到銷售費用-材料費嗎這個科目嗎
老師客戶打的開模費,這個不會退給客戶怎么做會計分錄合適
我們是一般納稅人做純貿易出口,小企業會計準則,以cif 形式出口,保運費是不是就是代外國客戶支付?我收到的國內發票不能做我們費用?
怎么找不到下載個稅代扣代繳客戶端了?
老師,請問在計算23年1-6月投資收益時,固定資產的折舊為什么只÷5,沒有在÷6×12算吶
老師,供應商大幅度上調價格,以前簽的合同執行不了,需要重新簽訂上調后價格合同,這種情況稅務有沒有問題?以前簽的合同印花稅都交了的。
如果是在18年1月1號持有,在2020年2月1號月一號行權,總共只取得過一次股權激勵,這種情況應該是并入綜合所得,還是全額單獨使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不并入綜合所得,是單獨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的。
請問這里只取的一次股權激勵,為啥布并綜合所得呢?書上又說要取得兩次或兩次以上才不并入總綜合所得嗎? 這個點上我有點糊涂了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年度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合并按上述規定計算納稅。 不管一次還是二次,都不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