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 在的 什么問題
老師公司要開倉儲服務費發票,租賃的倉庫人家不開租賃費,公司是不是不能開出去
甲與乙是夫妻,育有一子丙,三個人出車禍死亡,無法判斷誰先死,甲有甲父還有甲哥在世,乙有乙母還有乙妹在世,那么丙就沒有繼承人。如果沒有甲哥跟乙妹,丙就有繼承人,繼承人是甲父跟乙母。為什么有了甲哥跟乙妹的存在,丙就沒繼承人了?
老師,您好!咨詢一下,房屋租賃到期,因為室內家具損壞,出租方要從當時交的押金中扣掉這部分費用,剩余押金返還給我們。這種情況,賬務上怎么處理呢?
老師五一勞動節快樂, 進項100銷項是30,這個70的進項當期用轉出來嗎
工商跟稅務的財務負責人可以是不同人嗎
老師,我代開個人普通發票,交稅后,還開具完稅證明,現在我紅沖該發票,怎么操作退稅?
你好老師,我企業沒用運營,自然人電子稅務扣繳端能不能個人所得稅申報零?
我們上個月主營業務應收銷項是54348元。增值稅是6252.43元,主營業務成本是48095.58元,增值稅6252.42元,這個申報對嗎?
企業所得稅年報中工資支出中的賬載金額和實際發放金額的年限是怎么界定的,比如我24.1-24.12計提50000元工資 但實際發放43000 該怎么填
老師您好,公司小企業會計準則,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比如開始入賬時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設備,應交稅費-(進項),貸:應付賬款,那么后期還款開具利息發票的分錄怎么寫分錄呢
老師你好,請問我們的向全資公司借款2000萬,轉為資本金,后續再減資1000萬,有沒有什么影響?這種算債轉股嗎?
從全資子公司借款 2000 萬轉為資本金,屬于債轉股。后續減資 1000 萬,會產生以下影響: 對公司的影響:減資可能降低公司信用評級,影響與供應商、客戶的合作及融資,還可能導致資金實力減弱,影響日常運營和發展計劃。 對股東的影響:股東股權比例可能變化,股權價值相應降低,在公司出現債務問題時,股東在認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金額相應減少。 對債權人的影響:公司注冊資本減少,可用于清償債務的資產相應減少,債權人債權實現的風險增加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有這個guidinhma
有這個規定嗎?其實減資預防的是什么
有上述規定,它們出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號) 。 減資在稅務處理上做這樣的規定,主要作用如下: 防止企業避稅:明確投資收回、股息所得和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的劃分,能防止企業通過不合理減資來操縱利潤,規避股息紅利的企業所得稅。因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的,而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規范稅務處理:統一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方式,使企業和稅務機關在執行時有明確依據,避免因處理方式不一致產生的稅企爭議。 準確核算所得:規定被投資企業虧損處理方式,能保證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正確核算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防止投資企業利用被投資企業虧損不合理減少自身應納稅所得額 。
可以舉個例子嗎?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這兩段不是太明白
第一段:股息所得與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的確認 假設 A 公司對 B 公司投資,投資成本為 1000 萬元,占股 40%。后來 B 公司決定減資,A 公司按比例減少實收資本 400 萬元。減資前,B 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為 500 萬元,累計盈余公積為 300 萬元。 計算股息所得 按照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股息所得 =(累計未分配利潤 + 累計盈余公積 )× 減少實收資本比例 =(500 + 300)× 40% = 320(萬元),這部分 320 萬元確認為股息所得。 計算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A 公司減少實收資本 400 萬元,減去股息所得 320 萬元,其余部分 400 - 320 = 80(萬元),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第二段:被投資企業虧損處理 假設 C 公司投資 D 公司,投資成本為 800 萬元。D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當年發生虧損 200 萬元。 根據規定,D 公司作為被投資企業,這 200 萬元的經營虧損,由 D 公司按規定自行結轉彌補,比如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盈利來彌補虧損。 而 C 公司作為投資企業,不能因為 D 公司的虧損,就調整減低其對 D 公司 800 萬元的投資成本,也不能把 D 公司的虧損確認為自己的投資損失,不能在計算自身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部分虧損。
我待會分析一下,那總的來說無論是債轉股還是直接增資然后減資,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有會什么限制嗎
同學你好 對的是這樣的
是沒有限制吧?而且計算的這些所得需要交稅嗎
嗯 這個沒有利潤就不用交稅
那如果有利潤呢?按多少交稅?而且債轉股減資和直接注資再減資,操作上一樣嗎?
同學你好 對的 是一樣的
股息所得和轉讓所得要交多少稅?
同學你好 百分之二十的哦
股息所得不是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作為免稅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規定:“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規定:“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其免稅收入。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權益性投資收益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部分,可作為收益人的免稅收入。”
外資企業撤資有什么影響嗎?要交所得稅
外資企業撤資可能產生多方面影響,在所得稅繳納上也有相應規則: 影響 對企業自身:資金減少可能影響企業資金流動性和正常運營,比如無法按計劃開展業務、償還債務能力下降等;企業信譽可能受損,影響與供應商、客戶的合作關系以及未來融資能力 ;若撤資規模大、速度快,可能導致企業人心不穩,影響員工士氣和工作效率。 對市場:可能引發市場對該行業或地區經濟前景的擔憂,影響投資者信心;若外資企業在行業內有重要地位,其撤資可能改變市場競爭格局,影響上下游企業的業務往來 。 對經濟環境:大量外資企業撤資可能導致資本外流,影響國際收支平衡;減少就業機會,增加就業壓力。 所得稅繳納 外資企業撤資時,所得稅繳納需區分情況: 法人股東撤資: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回,不涉及企業所得稅;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股東撤資:撤資收回金額大于投資成本,按照 “財產轉讓所得” 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 — 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撤資收回金額偏低卻無正當理由,稅務局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撤資收回金額小于投資成本,但有正當理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如果外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且此前享受過 “兩免三減半” 等定期減免稅優惠,撤資時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