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
應計提的固定資產:
1、房屋或建筑物(無論是在用還是閑置)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4、未提足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5、按規定單獨作價作為固定資產的土地(無論是在用還是閑置)
6、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的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一、關于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哪些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應計提的固定資產有房屋或建筑物(無論是在用還是閑置)、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