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外購應稅消費品可以抵扣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如需辦理消費稅稅款抵扣手續,除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納稅申報所需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外購應稅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 如果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匯總填開的,除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外,還應提供隨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由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原件和復印件.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通知第七條規定的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憑證按照不同行為分別規定如下: 1.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2)納稅人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應稅消費品,外購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同時征收消費稅. 根據上述規定,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以上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應稅消費品基本內容包含哪些?
應稅消費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移送、進口時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
主要包括五種類型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檔手表、化妝品、高爾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游艇、小汽車、摩托車(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等(已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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