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務費發票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信息技術服務屬于《條例》附件中規定的應稅范圍.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由立合同人分別繳納.
收信息費不交印花稅.設立賬簿、簽訂合同、證照、產權轉移書據,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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