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
1.一般企業扣除標準不超過15%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三類企業扣除標準提高至3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關聯企業可按分攤協議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收規定的扣除率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 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 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嚴格區分廣告費和贊助支出,
2、《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 定,贊助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 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 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3、第一檔比例15%:一般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4、第二檔比例3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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