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付款時候扣促銷費怎么記賬
答: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折讓銷售、銷售返利和銷售折讓的開票問題
企業發生折讓銷售時,往往有兩種開票方法:一是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發票;二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為了控制企業稅收風險,采購方應最優選擇第二種開具發票的方法.因為選擇第一種方法,會出現賬實不符的現象,而第二種即使出現賬實不符,由于有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的證明,在稅法上沒有什么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第(二)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基于此法律規定,生產企業從銷售企業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發票有兩類,一類是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應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一類是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經銷企業向生產廠家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開具服務業發票,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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