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和開票單位不一致
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這種情況到還是經(jīng)常有.
第一種情況屬于虛開發(fā)票,
第二種情況屬于代付貨款,
如果第二種情況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貨款通知書或者證明,從法律角度講還算是合理的。
第一種情況,屬于典型的虛開,稅務局如果查到的話,那是板上釘釘?shù)氖虑椤?/p>
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有何稅務風險
如果是費用發(fā)票,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將面臨支付給收款單位的這筆費用無法正常稅前扣除的風險。
如果是貨物發(fā)票,將造成應付賬款的增加,預付賬款的同事增加。預付賬款長期掛賬的話,稅務局會調(diào)增相應的納稅所得額,從而無形中增加企業(yè)的稅負。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條款失效)第一條(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收款和開票單位不一致最好讓收款單位重新開發(fā)票。開出的發(fā)票最好與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應讓對方說明,并且簽訂三方協(xié)議,或者加強這方面的溝通工作,事先準確知道對方的單位全稱。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簽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開票方補簽合同才行,否則一旦被稅務機關(guān)查處可能就會給其他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