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返還手續費比例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
對于該筆手續費的用途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于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一種是用于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種是用于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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