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兩種計稅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1.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下稱“單獨計稅”)。在該方式下,個人年終獎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視同單獨一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全額除以12個月按月度稅率表(參見表一)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并按“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的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本質是把個人收入分段并采用不同稅率計算;速算扣除數是稅務部門為了方便計算而預先給出,是按全額累進稅率計算的稅額和按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的稅額相減后的一個差數。
表一:個人所得稅月度稅率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含稅)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未超過3,000元部分
3%
0
2
超過3,000元至12,000部分
3
超過12,000元至25,000部分
1410
4
超過25,000元至35,000部分
2660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部分
441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部分
7160
7
超過80,000元部分
15160
2.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下稱“合并計稅”)。在該方式下,個人需要先將年終獎和當月及本納稅年度當月之前的工資、薪金合并,用累計預扣法參照年度稅率表(參見表二)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扣預繳稅額”公式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再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將本年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一起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公式中的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累計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至當前月份累計的“三險一金”,累計免征額及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等后的金額。依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6項。公式中采用的速算扣除數和前一種方法定義相同,但此處是年度速算扣除數。
表二:個人所得稅年度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含稅)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未超過36,000元部分
3%
0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部分
252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部分
169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部分
31920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部分
5292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部分
85920
7
超過960,000元部分
181920
從前述兩種計稅方式的概念和特征出發,我們可以歸納出以下兩點不同,這也是個人進行年終獎稅收籌劃的關鍵之處。
第一,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標準不同。選用單獨計稅方式時,年終獎因按月度稅率表單獨計稅并不納入當年綜合所得,就不得抵扣每年60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即免征額)和其他個人專項附加扣除,故應當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選用合并計稅方式時,年終獎和當月工資、薪金合并后可以扣除累計的基本減除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這實際上是使得年終獎也能參與到每年60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個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過程中來。
第二,速算扣除數不同。單獨計稅方式采用的是月度稅率表,其使用的速算扣除數是月度速算扣除數。而合并計稅時,適用的是綜合所得的年度稅率表,其速算扣除數是指年度速算扣除數(月度數額×12月)。
二、兩種計稅方式的案例比較與分析
根據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和合并計稅方式的差異,本文特別設計了兩個案例來闡述如何依據個人的不同月收入水平、專項附加扣除情況和年終獎金額來進行年終獎的稅收籌劃。
案例一:2019年1月,居民A從單位獲得36000元年終獎(稅前),單位允許其自行選擇采用單獨計稅或合并計稅的方式。假設A每月扣除“三險一金”(實踐中,企業對三險一金的扣除比例可能有所不一,故案例里不具體涉及三險一金的數額和比例。個稅里允許扣除的專項扣除“三險一金”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中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后的收入為4000元,并且能享受3000元每月專項附加扣除(獨生子女贍養父母2000元和養育一個三歲以上未成年小孩1000元)。假設A在2019年除工資、薪金所得外,無其他需要按綜合所得繳稅的收入。
1.按單獨計稅方式:A取得的36000元年終獎需先除以12月得到商數3000元,按照月度稅率表適用稅率3%,其應納個稅為36000×3%=1080元。因全年其他月份收入不到每月5000免征額不用交稅,所以A在2019年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080元。
2.按合并計稅方式:A取得的36000元年終獎需和1月份工資4000元合并后扣除5000元和3000元專項附加扣除得到應納稅所得額32000元,再參照年度稅率表使用3%稅率按累計預扣法預繳,因此,1月份A需預繳的個人所得稅為32000×3%=960元。
因合并計稅需采用較復雜的累計預扣法,故本文以表格方式(參見表三)來展示A的全年動態繳稅情況。
表三:A的全年動態繳稅情況
項目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累計數額(1-12月)
每月收入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8000
本月獎金
36000
36000
免征額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60000
專項附加扣除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6000
收入(累計)
40000
44000
48000
52000
56000
60000
64000
68000
72000
76000
80000
84000
免征額(累計)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50000
55000
60000
專項附加扣除
(累計)
3000
6000
9000
12000
15000
18000
21000
24000
27000
30000
33000
36000
應納稅所得額
(累計)
32000
28000
24000
20000
16000
12000
8000
4000
0
-4000
-8000
-12000
-12000
適用稅率
3%
3%
3%
3%
3%
3%
3%
3%
3%
0
0
0
速算扣除數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應納所得稅額
累計應繳
0
0
0
0
0
已預繳
本月應繳
-120
-240
-360
-480
-600
-720
-840
-960
-960
-960
-960
-960
從表三中,我們可以看出,雖然1月份A因為收到年終獎預繳了960元的個稅,但是因為其月收入不高,年終獎可以和每月收入一起享受全年60000元的免征額和360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最后計算下來,A全年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是-12000元。這表示A在2019年根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預繳的960元可以在2020年匯算清繳時申請退回。故在該案例中,A選擇合并計稅方式更劃算,可節稅1080元。
再進一步說,假使案例一中A的年終獎超過36000元,使用合并計稅的節稅效果會更好。合并計稅不僅使用了未用完的基本費用減除和專項附加扣除額度,可能還會使得年終獎計稅的適用稅率顯著下降。比如,我們假定A的年終獎為50000元,其他條件不變。
1.按單獨計稅方式:A取得的50000元年終獎需先除以12個月得到商數4167元,按照月度稅率表適用10%和210的速算扣除數,其應納個稅為50000×10%-210=4790元,因全年其他月份收入不到每月5000免征額不用交稅,所以2019年A全年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4790元。
2.按合并計稅方式:A取得的50000元年終獎和1月份收入4000元合并后,扣除5000元和3000元專項附加扣除,得到應納稅所得額46000元;參照年度稅率表使用10%和2520速算扣除數,1月份A需預繳的個人所得稅為46000×10%-2520=2080元。因全年其他月份收入不到每月5000免征額不用交稅,所以2019年A全年預繳了個稅2080元(每月動態應納稅處理參見表三)。A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按2019年綜合收入計算實際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其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0%2B4000×12-5000×12-3000×12)=2000元,再按照年度稅率表適用3%的稅率,全年應納稅額為2000×3%=60元。故,屆時A可以申請退稅2020元。此時,合并計稅可以為A節稅4730元。
案例二:2019年1月,居民B從單位獲得36000元年終獎(稅前),單位允許其自行選擇采用單獨計稅或合并計稅的方式。假設B每月扣除“三險一金”后的收入為9000元,并且能享受3000元每月專項費用扣除(獨生子女贍養父母2000元和養育一個三歲以上未成年的小孩1000元)。假設除工資、薪金所得外,B在2019年無其他需要按綜合所得繳稅的收入。
1.按單獨計稅方式:B取得的36000元年終獎需先除以12得到商數3000元,再參照月度稅率表適用稅率3%,B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36000×3%=1080元。B全年工資、薪金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000×12-5000×12-3000×12)=12000元,再參照年度稅率表適用稅率3%,其應納稅額為12000×3%=360元。故B在2019年共需要繳個人所得稅為1440元。
2.按合并計稅方式:B取得的36000元年終獎需和1月份收入9000元合并后扣除5000元和3000元專項附加扣除,故B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7000元。再參照年度稅率表適用稅率10%和2520的速算扣除數,B在1月份需要預繳個稅為37000×10%-2520=1180元。B在其他月份也采用累計預扣方法動態計算其個人所得稅(每月動態應納稅處理參見表三)。2020年,B匯算清繳時按2019年綜合收入計算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其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36000%2B9000×12-5000×12-3000×12)=48000元,再適用10%的稅率和2520速算扣除數,故其全年應納稅額為48000×10%-2520=2280元。
利用合并計稅方式,B在2019年的稅負為2280元,比單獨計稅方式下的稅額高了840元。顯然在此案例中,B選擇單獨計稅方式更加劃算。
再假使案例二中居民B的年終獎超過36000元,則情況又有不同。我們假設B的年終獎為50000元,其他條件不變。
1.按單獨計稅方式:B取得的50000元年終獎需先除以12月得到商數4167元,按照月度稅率表適用稅率10%和210的速算扣除數,則年終獎應納稅額為50000×10%-210=4790元。B全年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000×12-5000×12-3000×12)=12000元,參照年度稅率表適用稅率3%,其應納稅額=12000×3%=360元。故B在2019年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5150元。
2.按合并計稅方式:B取得的50000元的年終獎和1月份收入9000元合并后,扣除5000元和3000元專項附加扣除,得到應納稅所得額為51000元,再參照年度稅率表適用稅率10%和2520的速算扣除數,故1月份B需預繳的個稅為51000×10%-2520=2580元。B在其他月份也采用累計預扣方法動態計算個人所得稅(每月動態應納稅處理參見表三)。2020年,B匯算清繳時按2019年綜合收入計算實際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得到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0%2B9000×12-5000×12-3000×12)=62000元,參照年度稅率表適用稅率10%和2520的速算扣除數,其全年應納稅額為62000×10%-2520=3680元。
利用合并計稅方式,在2019年B的稅負為3650元,比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減少了1470元。所以,此時B選用合并計稅方式更加恰當。
三、年終獎計稅方式選擇的建議
從前述可知,年終獎計稅的最優方式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需要在考慮全年收入水平(除年終獎外)、專項附加扣除情況及年終獎金額的基礎上進行選擇。年終獎計稅方式的選擇本質是在比較單獨計稅和合并計稅方式下,個人全年綜合收入應繳納的稅額大小。在認識到兩種方式的區別(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標準的不同和速算扣除數使用的不同)后,本文總結了兩條一般性適用法則。
第一,當個人平時收入較低,扣除“三險一金”后的除年終獎外的全年收入不能完全覆蓋全年60000元的基本費用減除和個性化的全年專項附加扣除時(除年終獎外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不論年終獎金額大小,均應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收入,參照年度稅率表按累計預扣法計稅。
第二,當個人平時收入相對較高,扣除“三險一金”后的除年終獎外的全年收入可以完全覆蓋全年60000元的基本費用減除和個性化的全年專項附加扣除時(除年終獎外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或零),若年終獎的金額和除年終獎外應納稅所得額之和≤36000元時,兩種計稅方式無差別,可任意選擇;若兩者之和>36000元時,如單獨計稅方式下年終獎適用稅率等于除年終獎外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則應選用單獨計稅方式。如兩者稅率不相等,則需對采用不同方式計稅時全年綜合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進行仔細測算后方能進行選擇(具體計算方法請參考案例)。
因我國企事業單位一般在年初發放前一年的年終獎,故年終獎稅收籌劃要求個人對于自己的專項附加扣除和全年總收入能做出相對精準地預判。總體而言,以“工資、薪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個人,其年終獎的稅收籌劃更易進行;而對于除了“工資、薪金所得”以外,尚有較多“勞務,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則因對當年綜合收入較難準確把握,而使得其年終獎稅收籌劃相對不易。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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