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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7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債權人乙公司清償未到期的200萬元的貨款。 (2)2017年6月5日,甲公司曾經將企業的一套價值200萬元的設備以50萬元轉讓給丙公司。 (3)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150萬元(4)法院受理前1個月,甲公司將價值20萬的財產贈與丁公司°(5)甲公司租用戊公司的設備5萬。(6)甲公司借用己公司電腦設備10萬。(7)向建設銀行信用貸款120萬元。(8)合伙企業300萬。該企業的目前賬面財產為50萬元 (3)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債權人乙公司清償未到期的250萬元的貨款,是否有效?為什么?
【案例】2017年7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1)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債權人乙公司清償未到期的250萬元的貨款。(2)2017年6月5日,甲公司曾經將企業的一套價值200萬元的設備以超低價轉讓給丙公司。(3)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150萬元。(4)2016年7月,用企業價值30萬廠房抵押向商業銀行貸款20萬,期限1年。(5)法院受理前1個月,甲公司將價值20萬的財產贈與丁公司。(6)甲公司租用戊公司的設備5萬。甲公司借用己公司電腦設備10萬。(7)向建設銀行信用貸款120萬元。(8)欠某合伙企業230萬。該企業的目前賬面財產為50萬元。
2021年7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債務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 民法院于7月4日裁定受理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 管甲公司后,對該公司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到期 1.甲公司資產總額為5000萬元(變現價值)。內容為全部廠房變現價值2 000萬元,辦公樓變現價值為500萬元;全部機器設備變現價值500萬元,以 及其他財產。 2.甲公司的賬外資金累計余額為250萬元,被公司的董事在上一年度未作 為獎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的股東出資未全部繳納到位,尚余250萬未繳納。 4.甲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表示放棄債務人A的欠款100萬。 5.甲公司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破產費用為500萬元。 6.甲公司負債情況: (1)應付職工工資500萬元,未交稅金500萬元。 (2)甲公司以全部廠房作抵押,向中國工商銀行貸款1000萬元。 (3)甲公司以機器設備作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貸款1000萬元。 (4)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3500萬元,丙公司1000萬元。 請問: 一、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是多少萬元?并說明如何得出結論,指出其法律依 據。 二、中國工商銀行能夠獲得多少萬元的清償?并說明如何得出結論,指出其法 律依據。 三、乙、丙公司能夠獲得多少萬元的清償?并說明如何得出結論,指出其法律 依據。 四、中國建設銀行能夠獲得多少萬元的清償?并說明如何得出結論,指出其法
【案例】2017年7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1)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債權人乙公司清償未到期的250萬元的貨款。(2)2017年6月5日,甲公司曾經將企業的一套價值200萬元的設備以超低價轉讓給丙公司。(3)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150萬元。4)2016年7月,用企業價值30萬廠房抵押向商業銀行貸散20萬,期限1年。(5)法院受理前1個月,甲公司將價值20萬的財產贈與丁公司。(6)甲公司租用戊公司的設備5萬。甲公司借用己公司電腦設備10萬(7)向建設銀行信用貸款120萬元。(8)欠某合伙企業230萬。該企業的目前賬面財產為50萬元。問:1.企業破產的條件是什么?2.提起破產申請的當事人有哪些?3,破產引發的法律后果有哪些?4.2017年7月1
2016年7月1日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公司狀況如下:公司 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為2000萬元,這包括一價值500萬元的已抵押 給丁銀行貸款的擔保物。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無償轉讓的140萬元 財產,價值600萬元的已用于對所欠企業乙的700萬元貨款抵押的綜合辦公大樓,抵押登記已辦理,貨款未付。另公司的部分債務如 下:欠職工工資300萬元,欠稅款200萬元,欠自然人庚100萬元, 因管理人解除甲公司與丙公司的一份買賣合同而給丙公司造成120 萬元的經濟損失,因請求戊履行已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務10萬 元,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50萬元,變價公司財產費 用5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資40萬元。 問:上述哪些屬于破產費用(30+50+5?),哪些屬于共益債務 (10+40?)其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如何?各權利人應分別獲得多少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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