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 這個是哪里不理解呢
鐘存老師好!目前我在公司遇到一個難題,就是公司前身是搞錳業的,在市里開發房地產,2007年成立掛牌房地產公司,而房地產總公司在縣城,分公司在市里,成立時前前法人由于一直開發不起來,在2020年與前法人在合同上簽訂協議,受讓方前法人買斷買讓方前前法人成立的公司股權5000萬,因此公司法人2020年4月變更為前法人,前法人由于并不是一次付清5000萬,總公司就一直沒有將公章、財務章交到前法人手中。而前法人在任職期間就私自刻公章、財務章使用,在他任職期間也沒有出納、會計做賬,一直自己來支付費用,包括辦理分公司賬戶,公司從成立至今賬務一直非常不完善,而且現在籌資籌建期,公司一直虧損,而前法人因沒有錢支付拆遷戶過渡費無力支撐,在2021年4月又將營業執照變更現法人接手。法人向總公司要20萬承諾在7月15日支付拆遷戶過渡費,總公司的會計到分公司后要求看合同協議和各種憑證整理,意思一直半回弄不完,如需急付過渡費,可以將錢打到分公司先支付,現老板就要求出納在建行另行開分公司賬號,將前法人之前個人在銀行開戶分公司賬戶不用了,可出納去銀行開賬戶時,分公司前法人名字還沒變更現法人,所以開不了建行賬
老師好!拆遷戶2019年9月14日簽訂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上寫有一項是拆遷戶的住房過渡費暫付6個月,(比如:住房面積是122.96㎡,補償標準是15元/㎡/月,暫付6個月,金額11066元)這是拆遷征收辦含在拆遷款里一起發放。可現在過渡費由公司發放,公司已發到2020年7月。之前的公司辦事人員將統計發放過渡費時間統計以2019年9月來計算的,請問一下現在該怎么計算清減出來?是以9月14日一9月30日來計算呢?還是以9月14日一10月14日為整月推算?因為拆遷辦給拆遷戶發放的具體時間和名單,我不知道什么原因公司到現在都沒有這發放名單,所以我也不知該從哪推算比較合理些?該怎么入手?都被整懵圈了
老師好!之前公司辦公人員在統計拆遷戶過渡費日期時,時間都不統一(例l如:有的拆遷戶簽訂日期是20019年9月14日,辦公人員統計是2019年9月—2020年2月已發6個月,類似推下去。而有的簽訂日期也是2019年9月14日,可統計的日期卻是2019年10月—2020年3月已發6個月,類似往下推)而我經手也是從她統計的去支付。現在我要辭職了,這發放日期不一致,我應該怎么處理?
老師好!公司是搞房地產開發的。因為在房屋拆遷中,第一次房屋拆遷及拆遷補償款及過渡費,公司將款項金額匯入某某區房屋征收辦發放。所以拆遷征收發放第一次的人員名單發放清冊公司沒有,在第二次公司接手自己發放時,辦公人員只是以簽訂合同日期來推算月份。請問一下老師這樣推算可不可以? 如果要去拆遷征收辦去拿第一次發放清冊(因為公司還欠征收辦600萬未付清)的話。要不要公司提供什么手續給我?
老師好!公司向區里要錢開發房地產,在以前與區里房屋征收拆遷辦及業辦單位(我公司)及委托單位(某某拆遷公司)其他單位一起拆遷,公司將款項打入區里房屋征收拆遷辦發放給拆遷戶,可公司支付給拆遷辦只付了一半,還有款項并沒有支付清給拆遷辦發放給拆遷戶。2020年5月份后公司將拆遷辦已發放給拆遷戶款項的合同拿回公司,并由自己公司來支付。現在公司法人又要選冊,就是關于征收房屋安置預算統計匯總表,來沖抵掉這次政府撥款的金額,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下統計會不會有什么風險?我應該怎么規避風險及掉坑?會不會為公司背鍋?
老師,請問a公司的股東是b公司和c公司,a公司有利潤時,打到b公司,a公司交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么,b公司交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么
老師您好注冊新的公司步驟
在我小規模期間我采購了這批貨物回來我并未在我小規模期間進行銷售,也沒有按小規模的征收率開具發票的嘛,當時供應商開具了普票給我,我現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了可以要求供應商換開成專票給我嗎?
我想問一下,酒店給我開出的普票我沒報銷,公司會查到這個個報銷嗎?這只有開出方和我知道這個事
生產型加工企業,如果當初沒有搞清楚狀況人工不容易分清楚,就用的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沒有用生產成本和庫存商品科目,必須改賬嗎?
填寫出口收匯明細表的時候,收匯單上顯示的金額,不和報關單上面一樣,可能三張銀行憑證對應了四五單報關單,那我要怎么填
房屋租賃行業,客戶轉租金到公戶,再從公戶轉到老板私戶應該怎么備注
月工資3萬,如何根據稅收政策,合理避稅
可以做到銷售費用-材料費嗎這個科目嗎
老師客戶打的開模費,這個不會退給客戶怎么做會計分錄合適
公司是私營企業,過渡費到底以9月14日一9月30月為主呢?還是以9月14日一10月14月計算整月好?到底以哪種為標準比較好?
你們就只有這以9月14日一10月14月時間的嗎?后面的都不付?
我的意思這個是之前辦公人員統計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已發放6個月過渡費的時間,具體是2019年9月一2020年2月為已發6個月?還是以2019年10月一2020年3月為巳發6個月好?這樣我才好推算還未付的月份及金額啊
以2019年10月一2020年3月為巳發6個月好
可是之前辦公人員統計的以2019年9月一2020年2月的已發放,并且以這個往下推算,已發到2020年7月,有的是發到2020年8月份,請問一下這些已發的月份能修改嗎?
如果修改的話需要向拆遷戶解解一下嗎?因為他們來簽領條的日期都是以2019年9月一2020年2月往下推算的?應該怎么給他們一個合理的解解比較好?
這個要改不太好 你覺得不合適你就直接按照 2019年9月一2020年2月為已發6個月 剩下的算天數 最后只要總天數對就行了
如果說按2019年9月一2020年2月為已發6個月的話,你說的剩下算天數,指的是(比如:2022年9月發放完,那就是將2022年9月14日前14天補完是嗎?到底是從哪天來計算好?能詳細解解一下嗎?
對的 這個就是從14日開始 具體時間看合同才行
請問一下第一次是由拆遷辦來發放的,要不要去拆遷辦要一份發放花名冊來看下,對接這幾次發放時間,才能查出到底是多發或少發的原因?
是的 你最好是核對一下哦
核對的話,如果已發時間是2019年10月一2020年3月,那之前辦公人員統計的2019年9月一2020年2月的連接不起來,這該怎么處理好些?這怎么來清算多發的?
這個需要連起來 這個不管怎么算 只要總天數對就行了
老師,如果連接不起來,該怎么來計算(統計是2019年9月一2020年2月,假如拆迀辦發放時間是2019年10月一2020年3月,這9月份和10月份之間的差距該怎么計算?)
這個不管怎么樣 你只要總天數對就行了
老師,我不明白的是如果拆遷辦的發放時間是從10月份開始計算,公司辦公人員統計的是從9月份開始計算的話,那中間連接不起來的怎么計算?怎么連接上?
這個只能根據遷搬時間來的